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12,士簡,1253,2024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2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NDAYA MARY ANN AQUINO(中文名:瑪麗,菲律賓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64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NDAYA MARY ANN AQUINO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而侵占他人遺失之雨傘1把【價值新臺幣(下同)2,000元】,所為實非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與手段,暨其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另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份在卷可稽,本院衡酌被告一時失慮,致犯本案,念其犯後均坦認犯行,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1萬5,000元,有調解筆錄及台北富邦銀行轉帳匯款明細各1份在卷可查,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前開刑之宣告,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認其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觀後效,並啟自新。

三、至於本件被告所侵占之雨傘1把,固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復未實際發還告訴人,本應依法宣告沒收或追徵,惟被告既與告訴人和解,並已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業如前述,如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本案經檢察官李安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姜麗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6407號被 告 ANDAYA MARY ANN AQUINO (中文名:瑪麗)                                        (菲律賓籍) 女 48歲(民國64【西元1975】
年00月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北市○
○區○○路000號5樓
護照號碼/居留證號碼:P0000000B
號                          /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NDAYA MARY ANN AQUINO於民國112年9月3日19時18分許,在臺北市大同區中山捷運站捷運車廂內,見該處座椅上有已脫離湯立安持有之德國knirps廠牌深藍色紅點雨傘(價值新臺幣2,000元)1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拾獲而侵占入己。嗣湯立安發現遺失上揭物
品,返回上址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查悉上
情。
二、案經湯立安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NDAYA MARY ANN AQUINO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湯立安於警詢之指述情節相
符,復有微笑單車股份有限公司函、悠遊卡消費明細表各1份、監視器錄影光碟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圖片12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李安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徐佩瑜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