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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士秩字第8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郭志義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2年12月1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12432332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志義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強力膠殘渣袋貳個、強力膠伍條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郭志義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2年11月20日00時55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號後方。
(三)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收據。
(二)現場照片。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所為,顯有不該,並考量違序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又扣案之強力膠殘渣袋2個、強力膠5條,為被移送人所有供其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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