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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士秩字第85號
移送機關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被移送人 潘沛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2年12月15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12304089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沛辰不罰。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12年12月10日14時5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前,以原價新臺幣(下同)500元及星巴克飲料為對價,販售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票券1張予他人,為警查獲,認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之行為等語。
二、按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依該條款規定,行為人須於最初購買遊樂票券時,非供自用而購買,且嗣有轉售圖利之行為,始能該當上開條款之構成要件,而予以處罰。
然查,觀諸被移送人於臉書上刊登之訊息:「台日大戰 一張內野輪椅位 原價讓 希望可以有一杯星巴克…。」
等內容,可知被移送人仍以原價轉讓票券,星巴克飲料則取決於彼此誠意,與一般賺取高額價差情形有別,難認有何轉售圖利之情,不該當上開規定之構成要件。
此外,復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認被移送人有移送意旨所指之違序行為,應諭知不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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