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勝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00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勝宏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至被告竊得之物品已實際發還給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按(見偵查卷第23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