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12,士簡,1211,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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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84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志雄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只,毛重零點玖壹柒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證據應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黃志雄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理當知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戕害人之身心健康之物,仍無視於毒品對於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恣意持有上開毒品,助長毒品氾濫之風,所為應予非難;

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扣案毒品之重量、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遭法院科刑之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情節,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銷燬部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9174公克),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職業醫學與臨床毒物部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2年6月2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顯見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而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視為一體,併予沒收銷燬;

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仙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8429號
被 告 黃志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被告黃志雄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29日前某時起,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嗣於112年5月29日2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1樓住處前,因形跡可疑而為警盤查,其主動交付員警注射針筒1支,經警徵得其同意,至其上址住處搜索,當場查獲其持有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淡藍色粉末(毛重0.9174公克)之塑膠盒、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及注射針筒3支(其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另案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觀察勒戒)、磅秤1個等物。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志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112年6月14日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M0000000,經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鑑,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陰性反應)。
(三)112年6月28日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
(四)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淡藍色粉末1包及扣案物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至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淡藍色粉末1包,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黃仙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彥廷
說明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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