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清溪
被 告 陳麗玉
被 告 林文斌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37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清溪、陳麗玉、林文斌均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骰子拾顆、碗公壹個及賭資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