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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7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文秀
居臺北市○○區○○街00號(振興醫院精神科)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74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彭文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彭文秀與被害人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因故恐嚇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恐懼不安,所為非是,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暨其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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