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13,士秩,50,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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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士秩字第5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呂啟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13302356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啓華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
扣案之強力膠拾柒條及內有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伍個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3年6月27日16時38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街0段000○000號萊爾富。

㈢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呂啓華於警詢之供述。

㈡扣案強力膠17條及內有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5個。

㈢扣案物品照片。

三、至於扣案之強力膠17條及內有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5個,係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姜麗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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