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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成訓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94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方成訓犯侵入他人住宅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無故侵入被害人之住宅,所為非是,併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犯後態度,與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警。
又被告行為時係已滿80歲之人,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考,衡諸其犯罪手段與情節非重,本院認宜依刑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18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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