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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黄福
涂清惟
鄭人豪
翁凰秋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03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黄福、涂清惟、鄭人豪、翁凰秋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未拆封四色牌貳副、已拆封四色牌壹副、賭資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等人在公共場所非法賭博財物,所為非是,兼衡被告等人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併考量被告等人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扣案之未拆封四色牌2副、已拆封四色牌1副、賭資新臺幣1,750元分別為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不問何人所有,應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4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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