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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瑞玉即WEI RUI YU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7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魏瑞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偽造之「嚴莉文」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魏瑞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扣案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偽造之「嚴莉文」簽名、指印,係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7條第1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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