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鄭士家
聲 請 人 明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森
共 同
代 理 人 胡盈州律師
相 對 人 甘志偉
相 對 人 緯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韋
代 理 人 蔣葶臻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士原簡附民移調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葛名翔
書 記 官 詹禾翊
調解委員 吳俊明、陳崇煌
朗讀案由: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到
相 對 人 甘志偉 到
相 對 人代 理 人 蔣葶臻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二人願於民國113 年7 月20日前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陸拾參萬元正,給付方法:匯入聲請人帳戶(合作金庫銀行民權分行「006 」,帳號:0000000000000 、戶名:鄭士家)。
二、相對人二人於給付第一項之款項後,聲請人同意撤回相對人甘志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 年度士原交簡字第43號刑事告訴。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相 對 人 甘志偉 相 對 人代 理 人 蔣葶臻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詹禾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