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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士秩字第1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陳鴻輝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13300390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鴻輝營業負責人業務上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3年1月9日17時00分許。
㈡地點:於蝦皮購物網站之網頁。
㈢行為:非屬經核准之銷售廠商,為營業負責人,竟於業務上張貼廣告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電擊棒,而違反電氣警棍電擊器管理辦法。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經警發現網頁之商品廣告而查獲。
㈢被移送人刊登之廣告。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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