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13,士簡,25,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露茜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22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露茜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比利時巧克力捲捲壹包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