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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根據被告犯罪事實、證據和應適用的法律條文,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一年,並罰款人民幣7200元。此外,法院還規定被告在扣押新臺幣時,需按照簡易判決的標準進行折算。最後,被告須在收到判決書後的20天內向上訴法院提起上訴。
<摘要完畢>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9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義子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95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義子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新臺幣柒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廖義子明知其所拾獲之物為他人掉落之遺失物,竟貪圖小利,將之侵占入己,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尚非可取,兼衡被告犯罪之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未扣案之新臺幣7,200元依法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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