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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士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張惠雅
被 告 黃書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士簡字第280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楊峻宇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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