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士簡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46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甲○○替代役男本應於93年12月29日21時返回隊部銷假,卻自93年12月29日21時起至94年1月4日18時止及自94年1月7日21時起至同年月9 日零時止逾假未歸,共擅離職役累積達7 日以上。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淑蘭
附錄論罪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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