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95,士簡,631,2006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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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緝字第8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又其對家庭成員即告訴人許惠雯故意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且成立刑法第277條之傷害罪,應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項所稱家庭暴力罪,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夏珍珍
附錄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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