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戊○○
乙○○
丙○
甲○○○○○ ○○
在台灣地址:台北縣瑞芳鎮○○路117號
(現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臺北收容
所收容中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17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戊○○、乙○○、丙○、甲○○○○○ ○○○ ○○○○ 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台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賭博器具撲克牌壹付、賭資新台幣叁仟肆佰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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