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士交簡附民移調字第2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3 月25日下午3 時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嫊娟
書 記 官 陳淑蘭
調解委員 吳芳洲、邱義煌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元正,給付方法:由相對人匯入聲請人郵局淡水分局,代號:700 ,帳號:00000000000000。
二、相對人就其言行造成聲請人身心受到傷害表示歉意。
三、聲請人於收到上述全部金額時,願撤回刑事告訴。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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