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99,士交簡,850,20101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交簡字第8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品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撤緩偵字第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品豐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本院審酌被告並無任何前科,此次酒後駕車經警測試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7毫克,事後坦承犯行,經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後,未於履行期間內如數支付緩起訴處分所指定金額,致緩起訴處分遭檢察官依法撤銷確定,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等一切情狀,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為適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毓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