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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小字第505號
上 訴 人 官嘉珍
即 原 告
被上訴人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周賢玲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一)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237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毓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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