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小字第60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蘇義欽
被 告 王維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一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