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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小字第683號
原 告 謝金道
原告因請求被告陳鴻塗給付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毓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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