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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小字第685號
原 告 郭文聰即寶金芝玉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
被 告 郭文漳
郭晏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複代理人 徐秉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毓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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