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0,士小,764,201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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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小字第764號
原 告 朱朝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萬德間請求給付車馬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經查本件雖屬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事件,但兩造經本院二次通知,均未到庭,調解不成立,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2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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