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0,士小調,517,201106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小調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相 對 人 羅純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中市○○區○○路3 段215 巷27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各1 件在卷可佐,且本件侵權行為地亦在臺中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毓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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