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376號
原 告 林美惠
被 告 游進富
陳冠翰
陳正慶
陳正義
陳正成
陳進添
陳進福
丁文彥
陳張梅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7 月19日下午3 時1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另請被告遊進富、陳張梅子、陳進福、陳正成、陳進添、陳正義提出坐落系爭土地上房屋之最新一期房屋稅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