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再簡字第4號
再審原告 尤薇雅
再審原告就與再審被告李燕華間本院100 年度士簡字第872 號遷
讓房屋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17,40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220 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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