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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勞小調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李建緒
相 對 人 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昱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共新臺幣1 萬8150元,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桃園縣桃園市○○路000 號10樓,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被告公司登記資訊1 份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吳維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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