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字第20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珊雅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返還現金卡貸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5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2年4月30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至102年5月7日查詢時仍未補正,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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