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2,士小,387,2013053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字第387號
上 訴 人 凡賽斯企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張秀蘭
被上訴人 邱璸豪
即 原 告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一)本件當事人為凡賽斯企業有限公司,並非張秀蘭個人,張秀蘭個人以上訴人名義提出上訴狀,並非合法,惠請於上訴期間內提出合法上訴狀,或到院補蓋凡賽斯企業有限公司大章。

(二)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補正上訴聲明及補章,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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