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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字第4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堡誠電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松德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2萬1498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吳維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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