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3,士小,1301,20150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士小字第130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萬泰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林紀威
被 告 饒素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3 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參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變更名稱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為柏格爾,於訴訟程序進行中變更法定代理人為魏寶生,魏寶生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又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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