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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士小字第137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被 告 楊景文
林阿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3 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楊景文、林阿金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表:
┌────┬───────────────┬────────────────┐
│積欠本金│ 利息 │ 違約金 │
│ ├───────────┬───┼───────────┬────┤
│ │ 期間 │ 週年 │ 期間 │ 週年 │
│ │ │ 利率 │ │ 利率 │
├────┼───────────┼───┼───────────┼────┤
│13,583元│自民國103年4月1日起至 │1.83%│自民國103年5月1日起至 │0.183% │
│(新臺幣│民國103年10月29日止 │ │民國103年10月29日止 │ │
│) ├───────────┼───┼───────────┼────┤
│ │自民國103年10月30日起 │4.48%│自民國103年10月30日起 │0.448% │
│ │至清償日止 │ │至民國103年10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3年11月1日起至│0.896% │
│ │ │ │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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