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4,士小,260,2015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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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字第2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富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7,569 元,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3 萬1,220 元,是上訴人為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應徵上訴審裁判費為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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