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4,士小,884,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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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字第884號
原 告 連偉紳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珍間清償借款事件,依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
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0萬元,惟依訴狀所載請求事實,原告係主張,其以新台幣60萬元與訴外人合作金庫銀行協議,代償原應由被告清償之對訴外人合作金庫銀行積欠系爭房屋貸款129 萬元,乃依原告主張對被告債權應為60萬元,原告本件起訴訴之聲明僅請求被告給付其中10萬元,為一部請求之性質,原告於訴狀中並未陳明其餘50萬債權餘額部分將來是否會再另訴請求?此攸關本件是否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6適用小額程序,請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陳報上開事項,俾利本案之進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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