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4,士小調,262,201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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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調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周大松
上列原告列郵局帳號00000000號帳戶申辦人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被告,經本院調閱上開帳戶申辦人為鄭淑卿,然鄭淑卿已於民國95年10月23日死亡,原告應列鄭淑卿之法定繼承人為被告,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具被繼承人鄭淑卿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足資特定所指之被告之人為何人,並依所指之被告,提出最新之起訴狀正本。

三、依被告人數提出後附證物之起訴狀繕本與補陳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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