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4,士小調,606,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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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調字第606號
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代 理 人 楊豐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暐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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