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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調字第86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被 告 葉俊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在基隆市暖暖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附卷可按,又本件道路交通肇事地點即侵權行為地在臺北市中正區,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函文足憑,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之規定,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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