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4,士小調,883,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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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調字第883號
聲 請 人 陳家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000 巷00弄0 號2 樓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以明該建物所有權人)。

二、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後附證物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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