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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105號
原 告 何笑竹
被 告 吳紹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本案原為104 年度士小字第103 號,因原告當庭擴張訴之聲明超過新臺幣10萬元,而應改用簡易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2 月2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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