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4,士簡,418,201508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4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朝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瓊云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