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4,士簡,501,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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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士簡字第501號
原 告 小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恩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被 告 山海休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4 年8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玖拾萬肆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萬玖仟陸佰零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原告溢繳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伍拾壹元應予返還。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起訴時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299,821 元,及自民國(下同)104 年4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嗣於本院審理中,原告先於104 年7 月7 日具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497,495 元,及其中1,299,821 元自104 年4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1,500,000 元自104年5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1,697,674 元自104 年6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再於104 年8 月12日具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904,549 元,及其中1,299,821 元自104 年4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1,500,000 元自104 年5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1,697,674 元自104 年6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407,054 元自104 年7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嗣於104 年8 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再就其中1,299,821 元及1,500,000 元部分之利息起算日,分別變更為104 年5 月20日、104 年6 月1 日,經核分屬擴張及減縮訴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均應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先前承攬被告工程,現該工程已完成並由被告點交完畢,被告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交予原告以支付報酬。

惟經原告持票向銀行提示,竟不獲付款,為此,依票據債權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判令被告如數給付,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904,549 元,及其中1,299,821 元自104 年5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1,500,000 元自104 年6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1,697,674 元自104 年6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407,054 元自104 年7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塗裝簡易合約書、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原告溢繳訴訟費用1,351 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返還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0 段0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附表:
┌─┬─────┬──────┬──────┬─────┬─────┬──────┐
│編│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人      │發票日    │利息起算日│付款人      │
│號│          │(新台幣)  │            │          │(提示日)│            │
├─┼─────┼──────┼──────┼─────┼─────┼──────┤
│1 │AB0000000 │1,299,821元 │山海休閒科技│104.4.30  │104.5.20  │華泰商業銀行│
│  │          │            │股份有限公司│          │          │建成分行    │
├─┼─────┼──────┼──────┼─────┼─────┼──────┤
│2 │AB0000000 │1,500,000元 │山海休閒科技│104.5.31  │104.6.1   │華泰商業銀行│
│  │          │            │股份有限公司│          │          │建成分行    │
├─┼─────┼──────┼──────┼─────┼─────┼──────┤
│3 │AB0000000 │1,697,674元 │山海休閒科技│104.6.30  │104.6.30  │華泰商業銀行│
│  │          │            │股份有限公司│          │          │建成分行    │
├─┼─────┼──────┼──────┼─────┼─────┼──────┤
│4 │AB0000000 │407,054元   │山海休閒科技│104.7.31  │104.7.31  │華泰商業銀行│
│  │          │            │股份有限公司│          │          │建成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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