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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703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 理 人 陳怡君
被 告 林紹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提出本件訴訟,經查,兩造間約定條款第19條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上開契約在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合意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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