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4,士簡,97,20150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97號
原 告 陳冠承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古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北投修理
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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