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4,士簡調,593,2015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調字第593號
聲 請 人 蔡欣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易群間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足資特定被告真實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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