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4,士聲,70,2015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威靈頓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淵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巴思禮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查: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附上台北市○○區○○段0 ○段00000 ○號、同小段20078 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相對人巴思禮之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否則本件難認與民法第97條之要件相符,無從依法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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