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4,士聲,76,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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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代 理 人 翁明誠
相 對 人 黃金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經原債權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1月20日將對相對人之債權全部讓與聲請人,聲請人欲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惟因遷移不明致原件退回,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遷移不明,不知其住居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96年2月6日士院鎮95執雙5117字第0000000000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債權移轉通知函、退件信封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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