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4,士聲,79,2015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相 對 人 潘宥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積欠寰宇家庭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寰宇美語公司)債務,嗣寰宇美語公司於民國104 年3 月13日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經聲請人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向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竟因遷移不明致原件退回,而未能送達,乃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已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函文、公司變更登記表、債權讓與契約書、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等件為證,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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